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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别:侠仙 积分:+2442 经验:3866 文章:1316
登陆:298 次 注册:20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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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过度保护与中国互联网发展》研讨会
王斌(互联网协会联盟网络版秘书长):
我按照今天议题第一个内容谈谈看法,之后第二阶段我们再进行讨论。
第一个议题:我想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里面14、15、16、17、22、23条我建议大家仔细看看,这几条主要涉及整个互联网里面是有两类公司,它的法律关系不一样。
一是信息服务提供者,法律上一般加ISP,这和信产部拿了ISP证不一样,这个是自动提供作品,是进行上载、存储、衔接、搜索功能,在这个过程中对内容不进行编辑、修改,这种信息商是信息服务提供者,他们享受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15、16、17、22、23条享受的避风港,意味着当我是信息服务提供者我收到权利人维权信息,就是通知的时候我只要删除就不承担责任,如果不删除我承担连带责任,但不是主要责任。
互联网领域有一个信息内容提供者,就是我们现在法律上说的“ICP”,和信产部ICP不是一个概念,这个公司性质是自己发布内容,所有内部和提供全是这个公司完成的,他在法律上直接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维权单位来说和这些公司在一起直接可以打官司,不需要发通知,可以采取任何方式、手段行使权利。刚才我们说到的雅虎案件,去年雅虎案件大家很关注,这个案件出来之后,从我这儿经常能够接到各家互联网公司打来电话,这个官司对大家影响在哪儿?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刚才我说了,我提供这种服务我享受避风港,我在经营这类业务应该有一个通知的受理过程,就是说权利人只要把通知发给我了,我就应该删除,我就不承担任何责任了。但是当我尽这个义务的时候,我有一个前提,在现在法律条款里面,对权利人要发这个通知有几项要求。涉及到这块要求国家版权局在今年年初提出删除断开涉嫌侵权作品内容通知标准格式,这个格式国家版权局网站上有。其中提到版权人可能要提供一些相关内容,涉及网络提供者名字、通知人相关名字,发通知的是权利人,他涉及所有侵权详细衔接地址,包括在这个过程中,侵权所有证明材料,还有权利人在发通知过程中会有一个版权声明,这些相关详细材料我相信大家在版权局网站上能够看到,事实上是一个什么状况?当这个公司是我们刚才提到的信息服务提供者ISP的时候,我们按照条例规定、版权局规定按照这个流程接受通知,实际上权利人给我们发同志的时候,往往发通知的要件不完备,要么缺版权证明,要么缺雅虎提到的发通知内容有一部分详细衔接地址,具体是互联网哪个地址,有的是发专辑名字,专辑名字没有一个定位,对于一个信息服务提供者就不能全方位删除,因为这中间可能有正版、盗版、可能是新闻类信息,大家共用信息,必须提供详细衔接地址,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能会5月份要从行业角度把通知和反通知,当我们是信息服务提供者,我们再提供一次。各个公司现在按照条例在操作,权利人维权过程中不配合互联网公司,我们愿意帮他删除,但是材料不完整的话,这种情况之下可以不删,针对这种情况、删除不删除这之间法律关系很复杂,大家不希望听到一面之词,光听到雅虎,没有听到对方,是否对方有对方观点呢?在这块我们希望大家既然关注这个问题,需要把围绕这个问题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版权局在网站上涉及通知和反通知内容有一个通知,这样有一个基础法律基础,之后我们再讨论。这是个法律问题。
作为权利人,当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时候,实际上要针对任何一个衔接地址是否侵权进行基本认定,在这块由于现在版权人技术实力比较弱,发通知的时候,包括给雅虎发通知并不是唱片公司拥有原唱作品,可能是一些网民翻唱作品,但是他们不知道,他们不知道他们也把通知发到互联网平台上,他们把原唱翻唱作品进行对比,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希望做这个工作应该是版权人做。当你主张权利的时候,你必须知道你看到另外一首歌是不是你们家的?你必须有一个技术 ,我们推荐一些公司,在原唱上有一个,在翻唱的时候有一个,我们在权利保护方面我们给权利人推荐比较好技术公司,不希望大家在维权过程中,不管是什么情况我们都把大邦打向互联网公司,到今天虽然纠纷比较多,但是龙头企业比较少,大家在这块非常规范,一旦出现问题,对行业来说是一个颠覆性问题的时候,各家媒体增进对我们支持,这样我们沟通对话的时候会发现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并不仅仅依据一个判决认定这个行为是正确或者错误。
谢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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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6-12 16:4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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