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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以知识产权壁垒封堵,在国内以知识产权缠讼“夺权”。面对某些跨国大公司的经济霸权主义和市场规则双重标准,我们必须——
近日不断凸现出来的德国西门子公司与厦门东林公司的“萤火虫”商标之争、与青岛海信公司的“HiSense”商标之争,以及美国强生公司与广东佛山圣芳(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芳公司”)的“采乐”商标纠纷,一次次地向国内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广大企业敲响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警钟。
面对跨国企业集团咄咄逼人的势头,国内不少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在调整自己的商标战略,加大知识产权开发保护力度的同时,也不断发出疑问: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否已经出现过度苗头,我们是否真正与这些巨头站在公平的知识产权竞争起跑线上?
一再被否 坚持夺权 “强生”是否店大欺人
面对美国强生公司第三次提出的关于撤销“采乐CAILE”注册不当商标申请,圣芳公司总经理谭兆槐无奈之中显得有些愤怒。9月中旬的一天,他直言不讳地告诉记者:“6年多了,强生就这么没完没了地与我们纠缠着。1998年和2000年,强生两次就‘采乐CAILE’商标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商标争议,结果都是一样:商评委两次都作出终局裁定,维持我们‘采乐CAILE’商标的注册。可现在,强生还是在没有什么新证据的前提下,再次以基本相同的理由提出了争议申请。这不是缠讼是什么!”
据了解,美国强生公司于1993年在中国取得了“采樂”商标的注册,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局部抗菌剂”,注册号为627498;而佛山圣芳公司的“采乐CAILE”商标则注册于1998年,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清洁制剂、洗发香液……”,注册号为1214187。强生公司先后两次就1214187号“采乐CAILE”商标向商评委提起争议裁定申请和撤销注册不当申请。商评委分别于1999年12月2日和2001年9月12日作出终局裁定,均最终裁定强生公司申请理由不成立,维持1214187号“采乐CAILE”商标。在这两份终局裁定书中,商评委明确指出,强生公司的采樂商标与1214187号“采乐CAILE”商标“两者属于不同商品类别的非类似商品”,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鉴于争议人的‘采樂’商标所具有的知名度和其所具有独创性的局限,该商标尚不能在非类似商品上排斥他人使用及注册‘采乐’商标。”
2002年8月20日,强生公司第三次向商评委请求提出撤销1214187号商标的申请,又于2003年10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采乐CAILE”商标。由此,圣芳再次陷入了痛苦的境地。一方面,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强生公司的“采樂”酮康唑洗剂不仅加大竞争力度,在国内不少地方还悄悄走出了药店,违规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同时,国内一些傍名牌者也纷纷跟风而上,乘乱大打擦边球。另一方面,佛山圣芳还不得不抽出大量精力苦苦应对接踵而来的诉讼、查封。对此,佛山圣芳公司的代理律师——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王淑清律师认为,强生公司的行为就是经济霸权主义。首先,商评委的前两次裁定都是最终裁定。按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新的理由,强生本不该再起诉讼,但目前从圣芳收到第三次答辩通知看,强生没有新的论据与理由。此外,按照选择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惯例,强生根本不该在向商评委提出撤销注册不当申请的同时,又向法院以相同的事实与理由起诉。王淑清律师就此发问:“这究竟是他们不懂法,还是故意以势压人呢?”圣芳为“采乐”商标的巨额投入及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都是强生所觊觎的。
中国打假 欧洲抢注 西门子意欲何为
对自己的知识产权爱如眼珠,时刻大喊要打击假冒伪劣、打击傍名牌;另一方面对中国企业的商标却又垂涎三尺。近一段时间,随着中国企业的逐渐向外发展,少数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玩的一些“小把戏”也逐渐暴露在国人眼前。近日连续曝出的西门子所属企业在德国分别抢注厦门东林电子有限公司的“萤火虫”商标和海信“Hisenst”商标的消息,就从某种程度上证实了这一点。
海信集团在发现自己的商标Hisense被抢注之后,提出以数万欧元的价格买下,但对方却开出了几千万欧元的天价,双方没有谈拢。有关人士认为,博世-西门子集团的这种做法可能的解释就是,要将海信的产品挡在德国门外。海信方面认为,海信的“Hisense”是独有的原创性商标,而且海信的产品早在1996年就已经获得市场好评,并在1999年被国家认定为驰名商标,西门子不可能不知道“Hisense”。
也就在近日,西门子欧司朗公司就抢注一事做出答复,一方面承认了注册“萤火虫”商标的事实,另一方面又称自己“并无过错”。东林公司则针锋相对地指出,西门子欧司朗公司一方面不断从中国市场获取巨大商业利润,另一方面又通过针对中国节能灯企业的反倾销诉讼和恶意抢注商标等一系列行为,企图限制中国企业在欧洲的发展。
据了解,目前东林公司已向德国专利商标局提出撤销欧司朗公司注册的“萤火虫”商标的请求,并得到受理。
合理保护 公平发展 “知识产权垄断”必须反对
有关专家指出,跨国企业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自己,同时加大市场竞争的力度,这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将这种私权无限制扩大化,甚至希图以此达到控制、垄断市场的目的,那就必然偏离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宗旨。
谭兆槐翻出强生公司3次关于“采乐”商标的争议及撤销申请说:“强生公司完全蔑视我们的创新能力,更不顾及‘采乐’在国内早有在先注册的事实。”记者在强生的申请书看到这样的字句:“作为一家国内企业的被争议人,其不可能如此巧合地设计出与我司商标相同且在创意上一模一样的‘采乐’商标……”,“只能是出于对申请人的恶意抄袭”。但据记者了解,早在1987年,北京的一家公司就已经将“采乐”作为商标注册,之后在不同商品上也有多家企业注册“采乐”商标。
专家分析,目前已有部分外国企业错误地产生了中国企业天生就是模仿他们的偏执观念。这种观念极不利于国外企业在华的发展,更有可能激化国内企业和跨国企业的矛盾,导致新的不公平竞争。当前,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跨国企业由经济霸权主义衍生的知识产权垄断,一方面在国内市场对中国企业合法的知识产权进行非议,一方面在国际市场以不正当手段对中国企业合法知识产权进行侵害,最终目的是对中国国内市场的占领和在国际市场对中国企业进行封锁。用联合国秘书长安南的一段讲话意思就是,任何国家在国内讲法治,在国外也要讲法治。在知识产权问题上不能搞“双重标准”。吴仪副总理在9月7日主持召开的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上明确提出:要防止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形成垄断,阻碍技术进步和生产力发展。这一论断甚为及时,应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重要原则。
一位资深的商标业内人士认为,企业作为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追求利益最大化是正常的,其尽可能地扩大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力度是无可非议的,但务必防止将其利益凌驾于法律和社会公德之上。超过法律的限度,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垄断去遏制别人甚至欺压别人,则必须坚决反对!
编辑日期:2004-9-30
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叶尤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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