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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京华)就当今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纠纷表现形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刘勇日前对记者说:互联网的纠纷问题在法院近几年的案件审理中已经充分的凸现出来,目前有十一种表现形式。
刘勇副庭长多年来一直从事网络方面的知识产权案件纠纷审理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她说这十一种表现形式主要包括:
一是未经许可上传他人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图片作品、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等;二是以商业为目的,将他人的网站内容链接到自己的页面下,当作的网站运营;三是以商业为目的,侵入到他人服务器,非法占用和使用他人网络资源;四是以商业为目的,劫持他人网络信息,阻塞他人服务器的正常运行;五是为竞争用户,抢占网络资源,以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干扰、屏蔽或封锁他人的同类软件;六是恶意软件(又称流氓软件),恶意软件是构建在使用频率比较高的网站上。恶意软件的特点:在小流量网站上存放,在大流量网站上搭便车。其表现形式为:强制安装、难以卸载、强行弹出广告、劫持信息、恶意收集用户信息等损害他人利益的软件;七是搜索引擎中的纠纷;八是网络插件、软件后门;九是网络快照;十是网络游戏软件中的私服、外挂纠纷;十一是搜索引擎中排名顺序纠纷。
谈到网络纠纷案件呈现的特点时,刘勇指出了六个特点:
一是发现侵权行为难;二是法律关系不清晰;三是确定侵权主体难;四是获取证据难;五是提交证据不完整;六是高额赔偿难。
她还说,现实生活中的各类知识产权纠纷在互联网环境下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过去不曾出新的一些纠纷在新的环境下也都出现了,而且出现了一些过去不曾有过的纠纷。纠纷的表现形态不断发生变化。此一时彼一时,从未间断过,在互联网中,产生了一些新的利益关系。
这位女法官认为,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应当确立的几项原则:一是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上载于网上供公众浏览、下载构成侵犯著作权;二是具有独创性的网页受法律保护;三是参与或者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四是未经许可,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构成侵权;另外,对于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处理,主要考虑被告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公认的商业道德,以及是否给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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